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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邱子豪 - 校務 | 2019-11-05 | 點閱數: 661

一、 遊覽車駕駛員每日駕駛車輛時間不可超過 10 小時,駕車 4 小時應休息 30 分鐘以上。
二、 每日租用遊覽車不要超過 12 小時,起迄時間計算從停車場出車至車輛返回停車後駕駛員結束工作。
三、 到達各旅遊景點或目的地下車結束後,應屬駕駛員休息時間,務必讓駕駛員充分休息,不可隨意打擾駕駛員。
四、 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範行駛;未經與遊覽車公司協調同意,旅客不可任意變更或增加行程,避免造成駕駛員疲勞駕駛或工時超過規定,也不得要求駕駛員違規超速趕行程。
五、 兩日以上行程,駕駛員隔日出勤需休息 10 小時以上,請提供駕駛員 1 人 1 室妥善的夜間休息環境。
*再次提醒租車消費者,唯有注意及遵守使用遊覽車安全規定事項,才能保障旅遊品質與行程安全,不要讓遊覽車公司及駕駛員因您違反規定而受罰。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107 年 1 月 2 日路運綜字第 1070000352 號函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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