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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琬翔 - 校務 | 2021-12-15 | 點閱數: 117

一、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得否應邀參與廠商教科用 (圖)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工作,「公立各級 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定有明文,另教育部 106 年 7 月 3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60101200 號書函可資參照,爰 針對專任教師部分,重申上開現行法令應為遵循。 二、至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 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2 點但書規定,是 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為利學校掌握校內教職員協助出 版社教科用(圖)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相關工 作等情形,遇上開情事建請向學校報備為宜,以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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