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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王瑋樺 - 家長 | 2023-03-08 | 點閱數: 273

一、為鼓勵學生發展多元適性潛能,培養良好品格情操,透過 公開表揚方式,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以落 實五育均衡、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念。

二、重要內容如下:

(一)給獎對象:本市各國民中小學 111 學年度畢業生。

(二)給獎項目:市長優學獎、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 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

(三)給獎名額及資格:

1、各校該學年度畢業班級數乘以 3 倍為上限,倘該校畢業 班只有 1 班,則 10 人以下取 1 人、 11 至 20 人取 2 人、 21 人 以上取 3 人。

2、各校自訂之評選計畫,其市長獎獎項及名額,由各校 於不超過上限自行調整並公告之。

3、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

4、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 軌並行制,並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 一項目給獎。

(四)給獎評定標準:除市長優學獎及市長勵志獎外,各獎項 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 他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五)各校應成立「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成員應由校長 擔任召集人,組成人員為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及各處室 主任。

(六)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親等 以內關係者,一律不可列為該給獎項目之審查委員,且 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三、邇來本局屢接獲陳情,如學校未公告評選計畫、分數計算 標準等程序瑕疵。為避免此等情形再次發生,請各校務必 依旨揭計畫自訂評選計畫並公布之,以向家長及學生確實 宣達。評選過程應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並作成會議 紀錄留校備查。

四、有關各校 111 學年度市長獎名額額度確認及頒獎典禮相關訊 息將另案函知各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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