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附件: 114 年度逾使用年限報廢財產物品標售投標須知、財產估價清單及物品估價清單、
投標單、標單封、外標封、委託書
主旨:公告標售本校 114 年度奉准報廢之財物一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一、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6 月 17 日(88)工程企字第 8807994 號解釋函,機關變賣財物不適 用政府採購法。
三、依據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第三點規定,變賣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但奉准報廢財產每件賸餘價值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者,得由執行機關以議(比)價方式讓售。
公告事項:
一、依相關規定,本校採自行估價方式辦理,將 114 年度標售奉准報廢財物變賣清單(如附件)上網
公告於本校網站,邀請廠商踴躍投標。
二、本次奉准報廢財產每件賸餘價值皆未達新臺幣(以下同) 1 萬元,依規定以議(比)價方式讓售
給估價廠商。
三、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如附表,採整批標售,不拆售。
四、投標廠商資格:凡持有政府機關核發相關行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其他廠商登
記或設立之證明之公司行號(廢棄物資源回收業或廢棄物清理業)
五、投標文件: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六、投標方式: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114 年 8 月 12 日上午 10:00起至 114 年 8 月 21 日上 午
10:00 止,向本機關(臺南市東區崇學路 98號)總務處領取招標文件(或由網路下載),並於114 年 8
月 21 上午10:00前將投標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校總務處。
七、開標時間:114 年 8 月 21 日下 午 14 時 00 分,開標當日親自或出具委託書由他人於開標當日逕赴
開標地點參與投標。
八、本次標的物係廢品,以現況交付,買受廠商無物之瑕疵請求權,得標 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決
標當日起五日內繳納價款,七日內清運完 畢,並無條件一併清運存放於本校各存置地點有無殘值
之廢品,清運人力、搬運機具、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不得異議。
九、投標人得於公告後至民國114 年 8 月 21 日上午 10:00前於上班時間內洽本校總務處後,逕赴存置
地點現場實物勘查,其他時間恕不辦理。 倘不看標售標的物者,決標後不得異議。
十、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開標之次日起五日內以前持本機關製發之繳款書至執行機關出納一次繳清。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十一、保證金額度:無。
十二、決標: 本次標售以有效投標單,並以標價最高者得標;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標價者有 2 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若最高標價廠商未能於開標後五日內繳交價款,則取消得標資格,由次高標廠商遞補)
十三、得標繳清全部價款後七日內,由本機關按現狀交付標的物。
十四、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十五、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